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导读:
媒体报道案例:http://js.xhby.net/system/2009/01/07/010417079.shtml
“总经理助理”变“行政助理”
去年元月,张先生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4000元。去年底,公司一纸调令将张先生调至销售部,岗位为行政助理,月薪2000元。调岗后,张先生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虽然变了,但干的事却比原来更多。张先生认为公司调岗的做法没有理由,侵害了其权益。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近日,张先生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确认调岗调薪是不合理的。仲裁庭认为,电脑公司将张先生从总经理助理岗位调至行政助理岗位,月薪从4000元调至2000元,不能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因此,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和张先生不同,市民李女士与公司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今年初,公司进行内部结构重大调整,李女士被调整至后勤主管岗位,工资也下调了一半。李女士随即向南京市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被仲裁驳回后后,李女士又向建邺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李女士的单位提出,李女士任副总时,由于其分管审查不严,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公司结构调整后,对副总经理的新的岗位职责要求,表明李女士不具备该岗位工作能力。可在法庭审理中,公司对曾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又不能做出举证。
律师“调岗调薪”既要协商也要合理
江苏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受影响企业为免裁员往往采取“调岗调薪”的用人策略,以降低劳动力成本。而“调岗调薪”的基本法律依据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协商一致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岗调薪;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岗调薪;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岗调薪。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欲对劳动者进行合法地调岗调薪,一是应与劳动者协商,二是应有充分的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就是违法的。”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调岗调薪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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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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