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关系 > 解除劳动关系 > 职工因工伤残 劳动关系应予保留

职工因工伤残 劳动关系应予保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21:35:43 人浏览

导读:

胡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二级。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外,单位也及时支付了其他费用,但单位认为胡某伤残程度较严重,已完全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法律人士认为,用人

  胡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二级。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外,单位也及时支付了其他费用,但单位认为胡某伤残程度较严重,已完全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

  法律人士认为,用人单位依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等项目。所以,该用人单位除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不得解除同胡某的劳动关系。(王富菊)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