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关系 > 解除劳动关系 > 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被解雇案

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被解雇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19:15:17 人浏览

导读:

小区保安不服从调岗当即被公司辞退,引发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并应按每月960元标准支付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2007年9月11日起,屈先生由劳务公司派遣至南汇区

  小区保安不服从调岗当即被公司辞退,引发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并应按每月960元标准支付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2007年9月11日起,屈先生由劳务公司派遣至南汇区某小区担任保安。不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2008年8月1日上午,用人单位通知屈先生被抽调到其他小区保安岗位就岗,因屈先生不愿意至新岗位就岗,故劳务公司于当日下午通知其退工。事后,劳务公司即以屈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屈先生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给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4418.2元。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屈先生诉称,用人单位要求他到另一小区工作,双方未能求得一致,劳务公司当即向自己开具辞退通知书。他认为公司无故辞退自己,应撤销辞退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劳务公司辩称,屈先生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动,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被辞退符合法律规定,现不同意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屈先生的诉求。

  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用人单位如确需调动员工的工作,应当先进行协商,说明调动工作的合理性。而劳务公司未协商,即在当日通知屈先生调岗未果的情况下,下午即予退工,确实欠妥,故劳务公司以此理由与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应当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且应当按规定,支付屈先生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额。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