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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2:35:55 人浏览

导读:

李某于2006年8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2011年6月,李某在正常操作机器时,因机器发生故障造成部分原料报废,合计损失约4000元,于是公司从李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用来补偿损失。李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

  李某于2006年8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2011年6月,李某在正常操作机器时,因机器发生故障造成部分原料报废,合计损失约4000元,于是公司从李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用来补偿损失。李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决该公司于15日内为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无故克扣的工资及经济补偿7500元。(马志鹏 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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