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知识 > 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未缴社保费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未缴社保费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2:27:22 人浏览

导读:

李某于2000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1200元,直到2008年2月,单位才与他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月,李某想辞职,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单位以合同不到期为由,不同意李某辞职,更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不服,到当

李某于2000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1200元,直到2008年2月,单位才与他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月,李某想辞职,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单位以合同不到期为由,不同意李某辞职,更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于15日内为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13200元。

(王时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