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标准 > 案例解析:工伤如何认定?

案例解析:工伤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11:12:32 人浏览

导读: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或“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伤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同是保姆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或“职业伤害”,指劳动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伤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

同是保姆 能否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

钟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派,到居民丁先生家做保姆。擦玻璃时,她不小心从窗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钟女士找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所签合同中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家政公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

【案例二】

小张在人才市场上应聘到李先生家做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包吃住。一天,小张在为李先生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先生送至医院,共花去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李先生也拒绝支付医疗费。

解析:在案例一中,钟女士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小张则不能。钟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钟女士受公司的委派到丁先生家进行劳动,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家政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在案例二中,小张与李先生家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小张的受伤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并不能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张可以向李先生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求。

同是被打伤 结果为何迥异?

【案例三】

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6年11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四】

据报道,2008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一女工正与一男子谈话,后来两人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这名女工。女子开始稍作挣扎,但男子死死拽住女子的上衣不放,对着女子右胸一阵乱捅,女子随后倒下,男子仍没住手。经查,该男子为此名女工离异多年的丈夫。

解析:案例三中的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四中的某超市女工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三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四中的某超市女工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