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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是如何搞好事故预防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20:18:41 人浏览

导读:

南昌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朱国宝南昌市人民政府1993年发布实施了《南昌市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6年多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企业“工伤事故处理难,职工家属闹待遇,企业领导不安宁”的社会问题。目前,全市已有3223户企业的44万多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南昌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 朱国宝

南昌市人民政府1993年发布实施了《南昌市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6年多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企业“工伤事故处理难,职工家属闹待遇,企业领导不安宁”的社会问题。目前,全市已有3223户企业的44万多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一、改革原因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由于这一制度没有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时修改完善,暴露出许多弊端。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覆盖面积小,范围狭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际上只是在国有企业职工中实行,集体企业参照实行,私营企业和三资等其他形式企业没有实行。国有企业中的一些临时用工也不在正式的工伤保险范围内,这样,就出现了同是企业职工,却享受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这种制度的限制,不仅伤害了工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也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2、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沉重。1969年劳动保险金被取消,工伤保险费用在企业之间的少量调剂也随之被取消,由于没有建立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事故处理经济补偿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由企业自己包下来。企业的工伤风险难以分散,一些微利、亏损和小型企业难以承担重大伤亡事故的费用。

3、待遇较低,事故难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执行依据,是20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与现在的收入水平相比明显偏低。而且待遇结构不合理,重经济损害,轻医疗终结后的待遇,缺乏一次性补偿待遇,不能按伤残程度实行合理的工伤补偿,工伤长期生活待遇不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造成伤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

4、评残标准粗,划分不科学。国家过去没有制定统一的工伤和职业病评残等级标准,伤残待遇全由医生诊断证明和单位领导确定,使得伤与残大致一样。由于残废等级划分缺乏科学依据,企业又无章可循,造成争执很多。

企业工伤亡事故处理不好,有可能会由企业问题转变为社会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变为政治问题,所以,工伤保险改革势在必行。

二、阶段模式

南昌市从1990年着手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本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合理设计、科学操作的原则,把改革分为调查摸底、草拟方案、企业自转、总结完善、出台实施5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不同的改革重点,分段实施。

1、调查摸底阶段。首先是表格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是15年至19年历年工伤亡人数、费用开支情况。其次是问卷调查。1990年对615个企业进行了工伤问卷调查,548个企业赞成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占调查对象的89%。再次是座谈会调查。深入企业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反映。通过调查,摸清了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企业历年来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亡人数;二是企业每年工伤费用支出及占工资总额比例;三是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

2、草拟方案进行测算。将调查得到的有关数据,设计了3套不同比例的方案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召开多次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企业座谈会,对试行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了讨论、分析和预测。

3、企业自转阶段。1991年12月市劳动局、体改委、纪委、经委、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工商银行南昌市支行等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改革现行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自转。该通知把丧葬费、抚恤费、伤残补助金、部分医疗费用、遗属生活补助费、应急风险贮备金等纳入了统筹项目,并按不同行业确定1.5%、2%、3%的费率,平均费率为2.16%。参加自转的企业按各自行业的征缴率自行提取工伤保险基金,单独列帐,自行支付工伤亡待遇。

4、总结完善阶段。工伤保险办法在企业自转阶段进行一年后,我们及时分析了企业自转后的工伤亡费用开支情况,总结了自转的经验,并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一是修订了平均费率。将平均费率由原来的2.16%修订为1%。二是确定了差别费率。按不同行业确定0.4%、1.55%和2.4%的工商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三是增加了统筹项目。把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工伤康复和残疾服务费纳入了统筹项目。

5、出台实施阶段。1992年12月初,将修改完善后的《南昌市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报市政府审批。12月16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一致通过了《暂行办法》,并以市政府11号令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实施。

三、基本内容

南昌市的工伤保险改革主要有6个方面的内容。办法上以实行差别浮动费率和调整工伤待遇结构为重点。

1、扩大工伤保险范围。一是扩大实施范围,建立了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用工形式的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参加的工伤保险制度。二是扩大认定范围,在现行规定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等内容的基础上,新办法将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因患重病没有抢救条件导致残疾、伤亡和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以及由于工作紧张突然发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列为工伤认定范围。

2、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遵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征集,主要由工伤医疗费、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工伤康复和残疾服务费组成。

3、实行差别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危险程度、劳动环境、事故频率及企业主要生产工作性质,按工资总额的0.4%、0.8%、1.2%、1.6%、2.0%、2.4%不同费率收缴。并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

4、调整工伤待遇结构。工伤保险待遇在保留现行规定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了伤残补助金,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和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

5、实行全市统筹。县区工伤保险机构每年按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南昌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6、组建专门机构。为稳妥实施工伤保险改革,经市政府和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归口市劳动局管辖的,事业性质的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存储、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主要做法

南昌市在探索伤保险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坚持“积极改革,分步推行,稳妥发展”的原则,以“促进工伤预防、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为宗旨,从抓好事故调查确认和完善工伤档案等基础工作入手,形成了一个以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为主要内容的工伤保险体系。

(一)以工伤预防为基点,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应付事故风险的能力

一是提取事故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0%的事故预防费,用于企业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对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行免费检测,以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搞好宣传奖励。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3%的宣传教育奖励费,用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奖励标准:先进个人每人一次性发给奖金240元至500元,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至10000元。据统计,5年共奖励了企业的先进人员945人次,发放奖励基金11万元。

三是建立调剂返还制度。对及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又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建立了每年一次的调剂返还制度。具体标准为:月征集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之内的按5%的比例调剂返还;月征集额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内的按10%的比例调剂返还;月征集额在20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调剂返还。调剂返还给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资金。据统计,5年共调剂返还439万元。

四是对工伤保险费率定期实行浮动。1995年,制定实施《南昌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定》。内容为:一是企业两年平均发生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人次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计算该企业的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大于2‰的则提高费率,大于1‰小于2‰的则费率不变;小于1‰的降低费率。二是以企业两年累计算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分10%以下、10%至40%、40%至70%、70%至100%以上的4个类别,以此确定费率浮动率的具体比例。从而使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结合起来,3个费率演化成23个费率。南昌市已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两次共对2946户企业进行费率浮动,其中降低费率的企业有682户,降低金额为454026元;提高费率的企业有118户,增加金额为38803元;费率不变的企业有2146户。

(二)以伤亡补偿为核心,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工伤保险的办事程序

如何准确、及时、合理地对工伤亡职工及亲属进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们抓住这个核心,一是加强劳动鉴定工作。调整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健全了管理机构。同时,聘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组成劳动鉴定专家技术组,定期开展职工工伤伤残程度的鉴定工作。二是加强内部管理。按事故报告,探望伤员、调查取证、工伤确认、医疗康复、伤残鉴定、待遇支付和建立档案8个程序规范工伤办事程序。同时,制定了《工伤保险操作流程示意图》、《工伤保险事故快报表》、《工残亡待遇支付审批表》等一系列帐、表、卡、册。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为方便企业,还建立了为亏损企业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垫付工伤抢救医疗费、工伤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定期待遇等制度,并坚持送款上门。

(三)以工伤康复为宗旨,强化整体意识,努力构造工伤保险新体系

1994年我们抽调专人,草拟了《关于兴建南昌市劳动康复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兴建。该中心设计床位500张,建筑面积130平方米。

五、实践效果

1、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南昌市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把企业从社会事务的重负中解脱了出来,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了有利条件。

2、有利于化解企业事故风险

工伤保险的实施,解决了过去企业工伤保险负担不平衡的矛盾,减轻了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经济负担。

3、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建立子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机构及时领到足额的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从经济上保障了他们的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实施以后,许多企业为配合工伤保险的开展,制定了事故预防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

六、几点建议

1、从理论上来说,要在立法上赋予工伤保险新的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运行40多年,其主要弊端是范围狭窄,内涵单一。国外工伤保险发展100多年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不仅仅指处理伤亡事故和发放补偿金,而且还应包括运用工伤保险计划促进安全生产,以及采取一切手段开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法律上应明确提出以预防为基点,以补偿为核心,以康复为目的的工伤保险新体系。

2、从实践上来说,要在内容上赋予工伤保险新的职责

我国的工伤保险机构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事故,支付伤亡待遇的机构,其技术的工作比如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都由行政部门包揽,其他预防和康复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我认为,我国的工伤保险应当借鉴德国的管理经验,赋予工伤保险机构新的管理职能,使之依法履行工伤预防、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职业康复的职能,为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服务。

3、从业务上来说,要在操作上赋予工伤保险新的程序

要按照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大任务来重新设计工伤保险的业务操作程序。一是在工伤预防方面,要建立工伤预防机构,充实安全生产工程技术人员,运用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达到防止工伤事故的目的。二是在伤亡补偿方面,要建立健全包括缴费核定、费用征集、事故报告、调查取证、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建立档案等内容的工伤保险新的业务办理程序。三是在职业康复方面,要积极兴办康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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