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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的工资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10:54:56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改制企业工资调控的原则改制企业工资调控办法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改制企业工资调控的原则所有改制企业都要纳入工资宏观监控范围,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

内容提示:

改制企业工资调控的原则

改制企业工资调控办法

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改制企业工资调控的原则

所有改制企业都要纳入工资宏观监控范围,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采取何种工资调控办法,要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新型工资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合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二)改制企业工资调控办法。

1、 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为国有独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机构同意,可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实行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其工资增长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国家参股未控股的,其工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自主决定,其工资分配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以“两低于”为前提,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家控股的,其初始工作总额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国有法人权控股的,可参照国家控股公司的办法执行;国有法人参股未控股的,其工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自主决定。

(三)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1、改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不降低企业平均水平的前提下,依法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和工资分配方式。鼓励自主决定内部探索体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收入分配办法。

2、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其工资水平和分红比例由双方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确定。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适当比例参与分红,不得为扩大分红比例而故意压低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水平应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参照市场劳动力价位“信号”确定。

3、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属于职工共同所有。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改制时可以将部分转为“职工股”,也可以用于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其工资,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在特殊条件下应发给的工资性津贴。企业因故暂不能足额发给的,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欠发部分,要在企业效益好转时,按规定及时予以补偿。

2、所有企业要严格执行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任何企业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工资发放。企业应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审定或双方协商谈判确定的工资数额,及时办理工资使用计划。

3、企业在改制时,应依法及时制定和完善劳动工资管理规章和制度,明确劳动工资办事机构或办事人员,保证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改制后3个月内,企业应将新建立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的企业,要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暂未实行年薪制的,其经营者收入也要按规定履行先审计考核、后审批兑现的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给经营者增加工资。

(六)加强管理和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的工资权益。要注意调查研究,积极支持和指导企业改制和改革工作,主动协调和解决改制改革中遇到的工资分配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把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做的更好。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冀劳[199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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