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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的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00:44:34 人浏览

导读:

很多人都知道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屡屡碰壁,不知如何去运用,也不清楚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进行具体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想带领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的司法解释,希望大家阅读完后能有收获。

   很多人都知道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屡屡碰壁,不知如何去运用,也不清楚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进行具体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想带领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的司法解释,希望大家阅读完后能有收获。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的司法解释

  1、双倍工资的定性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5年意见)的规定,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即双倍工资与工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工资,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

  2、时效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将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了时效的限制之外,若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归入工资的一种,则其亦可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则时效问题丧失了讨论的基础。现已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的性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则有的放矢,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双倍工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适用的起算点是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解释二第一条则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从法律效力上看,仲裁法相较于劳动法法律位阶相同,但其为新法,既然新法对旧法中劳动争议纠纷的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点均作了修改,则应以新法的规定为准,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期间。具体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理由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次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的规定。

  另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签订合同时间,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订”或“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亦不能规避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来主张双倍工资。综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的司法解释,如果您还想咨询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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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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