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数字科技公司双倍工资终审判决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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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诉北京某数字科技公司双倍工资终审判决,公司被判支付40多万
-浅谈同海外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我中心(xx律政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首席顾问张律师代理的胡先生同北京某数字科技公司的双倍工资一案,经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最后终身判令公司需向胡先生支付41万余元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情是这样:胡先生2008年入职该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月工资2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金融危机,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双方协商工资暂按照5000元发放,其余待单位效益好转再补发。2010年公司调换总裁,新到任的总裁同胡先生合作出现问题,胡先生要求补发工资。遭到拒绝,理由是当时是降低工资而非缓发工资,胡先生无奈之下,只好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由北京凯文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劳动争议律师张峰律师的代理,单位在庭审中拿出了胡先生同该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的劳动合同,来抗辩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拒绝履行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也拒绝承认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海淀区法院经过交换证据,庭审调查和辩论,最后认定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等事实成立,判定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17万,以及双倍工资41万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单位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庭审,最后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了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几个特点,首先本案是涉及外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本案中胡先生是副总。
第二涉及金额比较大,由于胡先生工资每月2万,则法院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22万元。
第三,本案中对方以同海外母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来抗辩,认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是本案的最有争议的问题。
代理律师张峰认为:本案中对方所举的是一份英文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单位为海外注册的国外公司,而非中国公司;且合同页数不全,因此无法认定该合同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假如该合同为完整的原件,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呢?张律师认为,同样不可以。因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我国合法注册的组织,且在中国具有独立法人,而非中国法人的海外企业不受中国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而且事实上,劳动者是为其海外公司投资的中国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中国公司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义务。
换个角度,如果认定了其海外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那么任何公司都可以采用海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来和中国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比如发生工伤,拖欠劳动报酬行为,那么劳动者则没有任何办法获得法律救济。因为海外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单位,中国法律对其没有任何约束,这样用人单位就逃避了法律责任,任意违法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原则,该海外公司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务合同,而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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