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导读:
国发[1995]1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1993年10月01日起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为此,现将
确定1993年10月0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
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
低于半个档差的套人下一挡次),但套人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
员的4 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
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人最高职务工
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
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
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
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
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
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五、1993年0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
革,在1993年10月01日以后转业时,其工资待遇仍按照1993年09月30日前军队转业干部
工资套改的规定执行。
六、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
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同时要注意做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先期转业干部
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顾全大局,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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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军┃
┠─────┬──────┬────┼──┬──┬──┬──┬──┬──┬──┬──┬──┬──╂──┬──┬──┨础┃龄┃
┃军事、政治│专业技术军官│非专业技│ 一 │二│ 三 │四│五│六│七│八│九│十┃││基本┃工┃工┃
┃后勤军官│,专业技术文│术文职干│ 档 │档│ 档 │档│档│档│档│档│档│档┃军衔│级别│┃资┃资┃
┃│职│部││││││││││┃││标准┃┃┃
┠─────┼──────┼────┼──┼──┼──┼──┼──┼──┼──┼──┼──┼──╂──┼──┼──╂─╂─┨
┃正军职│四级│ 按正军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578 │┃少将│2级 │375 ┃┃┃
┃││ 职待遇 ││││││││││┃││┃┃┃
┠─────┼──────┼────┼──┼──┼──┼──┼──┼──┼──┼──┼──┼──╂──┼──┼──┨┃┃
┃副军职│五级│ 按副军 │338 │360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大校│3级 │315 ┃┃┃
┃││ 职待遇 ││││││││││┃││┃┃┃
┠─────┼──────┼────┼──┼──┼──┼──┼──┼──┼──┼──┼──┼──╂──┼──┼──┨┃┃
┃正师职│六级│正 局 级│296 │316 │338 │360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上校│4级 │255 ┃┃┃
┠─────┼──────┼────┼──┼──┼──┼──┼──┼──┼──┼──┼──┼──╂──┼──┼──┨┃┃
┃副师职│七级│副 局 级│256 │276 │296 │316 │338 │360 │382 │404 │428 │452 ┃中校│5级 │195 ┃┃每┃
┠─────┼──────┼────┼──┼──┼──┼──┼──┼──┼──┼──┼──┼──╂──┼──┼──┨┃服┃
┃正团职│八级│正 处 级│220 │236 │256 │276 │296 │316 │338 │360 │382 │404 ┃少校│6级 │135 ┃┃现┃
┠─────┼──────┼────┼──┼──┼──┼──┼──┼──┼──┼──┼──┼──╂──┼──┼──┨┃役┃
┃副团职│九级│副 处 级│192 │204 │220 │236 │256 │276 │296 │316 │338 │360 ┃上尉│7级 │105 ┃90┃一┃
┠─────┼──────┼────┼──┼──┼──┼──┼──┼──┼──┼──┼──┼──╂──┼──┼──┨┃年┃
┃正营职│十级│正 科 级│170 │180 │192 │204 │220 │236 │256 │276 │296 │┃中尉│8级 │80┃┃按┃
┠─────┼──────┼────┼──┼──┼──┼──┼──┼──┼──┼──┼──┼──╂──┼──┼──┨┃一┃
┃副营职│ 十一级 │副 科 级│152 │160 │170 │180 │192 │204 │220 │236 │256 │┃少尉│9级 │60┃┃元┃
┠─────┼──────┼────┼──┼──┼──┼──┼──┼──┼──┼──┼──┼──╂──┼──┼──┨┃计┃
┃正连职│ 十二级 │一级科员│136 │144 │152 │160 │170 │180 │192 │204 ││┃││┃┃发┃
┠─────┼──────┼────┼──┼──┼──┼──┼──┼──┼──┼──┼──┼──╂──┼──┼──┨┃┃
┃副连职│ 十三级 │二级科员│124 │130 │136 │144 │152 │160 │170 │180 ││┃││┃┃┃
┠─────┼──────┼────┼──┼──┼──┼──┼──┼──┼──┼──┼──┼──╂──┼──┼──┨┃┃
┃排 职 │ 十四级 │办 事 员│112 │118 │124 │130 │136 │144 │152 │160 ││┃││┃┃┃
┠─────┴──────┴────┴──┴──┴──┴──┴──┴──┴──┴──┴──┴──┸──┴──┴──┸─┸─┨
┃说明:表中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仅限执行工资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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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摘自中央军委[1993]13号文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
联字 4号文件规定,军衔工资依据本人现军衔进入基本标准,从衔龄的第二个自然年度
起,按照年增资标准(将官15元、校官10元、尉官5元)确定军衔工资。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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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档次│职 务 工 资 │ 级 别 工 资│基础│工龄┃
┃准├──┬──┬──┬──┬──┬──┬──┬──┼──┬────┤│┃
┃职务│ 1 │ 2 │ 3 │ 4 │ 5 │ 6 │ 7 │ 8 │级别│工资标准│工资│工资┃
┠─────┼──┼──┼──┼──┼──┼──┼──┼──┼──┼────┼──┼──┨
┃主席││││││││││││┃
┃副 主 席│480 │555 │630 ││││││一│ 470│ 90 │┃
┃总理││││││││├──┼────┼──┤┃
┠─────┼──┼──┼──┼──┼──┼──┼──┼──┤│││┃
┃副总理│400 │460 │520 │580 │││││二│ 425│ 90 │每┃
┃国务委员││││││││││││┃
┠─────┼──┼──┼──┼──┼──┼──┼──┼──┼──┼────┼──┤┃
┃部长│330 │380 │430 │480 │530 ││││三│ 382│ 90 │工┃
┃省长││││││││├──┼────┼──┤┃
┠─────┼──┼──┼──┼──┼──┼──┼──┼──┤│││┃
┃副部长│270 │315 │360 │405 │450 ││││四│ 340│ 90 │作┃
┃副省长││││││││├──┼────┼──┤┃
┠─────┼──┼──┼──┼──┼──┼──┼──┼──┤五│ 298│ 90 │┃
┃司长│215 │255 │295 │335 │375 │415 ││├──┼────┼──┤一┃
┃厅、局长│││││││││六│ 263│ 90 │┃
┠─────┼──┼──┼──┼──┼──┼──┼──┼──┼──┼────┼──┤┃
┃副司长│175 │210 │245 │280 │315 │350 │││七│ 228│ 90 │年┃
┃副厅、局长││││││││├──┼────┼──┤┃
┠─────┼──┼──┼──┼──┼──┼──┼──┼──┤│ 193││┃
┃处长│144 │174 │204 │234 │264 │294 │││八││ 90 │按┃
┃县长││││││││├──┼────┼──┤┃
┠─────┼──┼──┼──┼──┼──┼──┼──┼──┤九│ 164│ 90 │┃
┃副处长│118 │143 │168 │193 │218 │243 ││├──┼────┼──┤一┃
┃副县长│││││││││十│ 135│ 90 │┃
┠─────┼──┼──┼──┼──┼──┼──┼──┼──┼──┼────┼──┤┃
┃科长│96│116 │136 │156 │176 │196 │216 ││十一│ 111│ 90 │元┃
┃主任科员││││││││├──┼────┼──┤┃
┠─────┼──┼──┼──┼──┼──┼──┼──┼──┤十二│ 92 │ 90 │┃
┃副科长│79│94│109 │124 │139 │154 │169 │├──┼────┼──┤发┃
┃副主任科员│││││││││十三│ 77 │ 90 │┃
┠─────┼──┼──┼──┼──┼──┼──┼──┼──┼──┼────┼──┤┃
┃科员│63│75│87│99│111 │123 │135 │147 │十四│ 65 │ 90 │给┃
┠─────┼──┼──┼──┼──┼──┼──┼──┼──┼──┼────┼──┤┃
┃办事员│50│60│70│80│90│100 │110 │120 │十五│ 55 │ 90 │┃
┗━━━━━┷━━┷━━┷━━┷━━┷━━┷━━┷━━┷━━┷━━┷━━━━┷━━┷━━┛
注:本表摘自国务院国发[1993] 79号文件
级别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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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40年以下│41年以上┃
┃正部级├────┼────┼────┼────┼────┼────┼────┼────┨
┃│级别││││││四│ 三 ┃
┠────┼────┼────┼────┼────┼────┼────┼────┼────┨
┃│工作年限││││││35年以下│36年以上┃
┃副部级├────┼────┼────┼────┼────┼────┼────┼────┨
┃│级别││││││五│ 四 ┃
┠────┼────┼────┼────┼────┼────┼────┼────┼────┨
┃正 司 │工作年限│││││30年以下│31-35年 │36年以上┃
┃├────┼────┼────┼────┼────┼────┼────┼────┨
┃(厅)级│级 别 │││││七│六│ 五 ┃
┠────┼────┼────┼────┼────┼────┼────┼────┼────┨
┃副 司 │工作年限│││││30年以下│31-35年 │36年以上┃
┃├────┼────┼────┼────┼────┼────┼────┼────┨
┃(厅)级│级 别 │││││八│ 七 │ 六 ┃
┠────┼────┼────┼────┼────┼────┼────┼────┼────┨
┃│工作年限││││25年以下│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正处级├────┼────┼────┼────┼────┼────┼────┼────┨
┃│级 别 ││││十│九│八│七┃
┠────┼────┼────┼────┼────┼────┼────┼────┼────┨
┃│工作年限│││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年以上│┃
┃副处级├────┼────┼────┼────┼────┼────┼────┼────┨
┃│级 别 │││十一│十│九│ 八 │┃
┠────┼────┼────┼────┼────┼────┼────┼────┼────┨
┃│工作年限│││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年以上│┃
┃正科级├────┼────┼────┼────┼────┼────┼────┼────┨
┃│级 别 │││十二│十一│ 十 │九│┃
┠────┼────┼────┼────┼────┼────┼────┼────┼────┨
┃│工作年限│││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副科级├────┼────┼────┼────┼────┼────┼────┼────┨
┃│级 别 │││ 十 三│十二│十 一 │ 十 │ 九 ┃
┠────┼────┼────┼────┼────┼────┼────┼────┼────┨
┃│工作年限││15年以下│16-20年 │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科 员 ├────┼────┼────┼────┼────┼────┼────┼────┨
┃│级 别 ││ 十四 │ 十三 │ 十二 │十一│十│ 九 ┃
┠────┼────┼────┼────┼────┼────┼────┼────┼────┨
┃│工作年限│10年以下│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6-30年 │31年以│┃
┃办事员├────┼────┼────┼────┼────┼────┼────┼────┨
┃│级 别 │十 五 │十 四 │ 十三 │十二│十 一 │十│┃
┗━━━━┷━━━━┷━━━━┷━━━━┷━━━━┷━━━━┷━━━━┷━━━━┷━━━━┛
注:本表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3] 8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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