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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我省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07:42:54 人浏览

导读: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我省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14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为促进企业工资分配的顺利进行,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我省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14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促进企业工资分配的顺利进行,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35号)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我省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7年工资总额清算要在企业财务决算前进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要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清算其工资总额。

二、对今年已核定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进行清算时,要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严格审核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清算应剔除企业由于各种非劳因素对效益的影响,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对盈利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出现亏损;对效益下降的企业,应严格按工效挂钩政策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实行按减亏指标挂钩的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增加亏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严格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清算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20%的上线。

三、对执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额清算时,原则上不得突破预先审核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最高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20%的上线。

四、关于追加工资问题。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岗(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新增人员的工资、政策性调资等应单列,在清算时按实际发放数额予以追加。

经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应单列,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一并计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五、企业在工资总额清算时,应如实填报工效挂钩情况清算表(附表一)或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附表三),并提供当年劳动情况年报、会计报表、基数审核表,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还应提供年薪批复文件和年薪实际发放情况。

六、企业经清算核准进入当年成本的工资总额,应为当年实发工资,不得出现新的结余工资。企业动用历年结余工资或结余的工资指标弥补当年工资缺口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计入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企业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应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清算确认数为准,不得在其它财务科目中列支工资性项目,也不得在工资科目中列支非工资性项目。

七、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八、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调节行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促进企业工资分配约束机制的建立,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

九、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08年3月底前按要求上报。工效挂钩清算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分别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工资指导线清算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附表:

1、湖南省2007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表

2、湖南省2007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汇总表

3、湖南省2007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

4、湖南省2007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汇总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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