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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07:37:50 人浏览

导读: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总工会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湘劳社发明电〔2007〕18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设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总工会转发劳动保障部

等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湘劳社发明电〔2007〕1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联合成立“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协调指导小组”。

组长:赵湘平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吕兴元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龚建明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袁湘江省建设厅副厅长

徐应勉省公安厅助理巡视员

刘革安省总工会副主席

成员:龚志军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宋宏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

彭国安省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

冯伟俭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黄炳炎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

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由龚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及时沟通专项检查活动中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要建立专项检查活动成员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及时反馈制度,请市(州)专项检查活动成员单位各自明确一名联络员。

省举报电话:

省劳动保障厅 0731-4536767

省建设厅 0731-2212415

省总工会 0731-4320274

二、专项检查活动工作安排

1、2007年11月初,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专项检查活动协调指导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2、2007年11月上旬,各市州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确定检查单位,完成检查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3、2007年11月初到11月中旬,各市州组织各用人单位开展自查,并将自查阶段的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于2007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检查活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4、2007年11月下旬至2008年1月底,各市州劳动保障、建设、公安、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各地要在2007年11月25日、12月15日、2008年1月15日分三次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省专项检查活动协调指导小组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市州进行督查。

5、2007年1月31日前,各市州完成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总结及统计表,并上报省专项检查活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邓洁云; 联系电话(传真):0731-4516207;

电子邮箱:jieyun_deng@126.com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解决好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认真按照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2、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各市州劳动保障、建设、公安、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制定计划,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检查力度。在检查活动中,对严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检查活动宣传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对检查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的指导,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各市州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进度,与新闻宣传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的宣传作用,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

4、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新欠的发生。

5、总结表彰。专项检查活动实施过程中,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协调指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各市州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将通报表彰工作先进地区。

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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