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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对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2:04:35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对原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的通知》(劳社外司函字[2003]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公安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对原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的通知》(劳社外司函字[2003]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第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对本地区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机构的持证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的范围是《规定》和《实施细则》颁发以后,仍然持原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开展境外就业业务的机构。经过清理对不具备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必须停止其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二、规范管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原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和《实施细则》及《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等单位关于报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3]31号)和《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等单位关于报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吉劳社就字[2003]42号)要求,指导其在8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逾期原有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自行作废。

三、加强监管,热情服务。综合管理境外就业工作是国务院赋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为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已经取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在工作中,本着“既要规范管理,又要热情服务”的原则,加强对其境外就业业务的指导,帮助其搞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使社会上尽快认可他们,国际合作伙伴信任他们,境外就业人员依靠他们,促进吉林省境外就业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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