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他人工资后失踪 企业难辞其咎
导读:
小李(男)和小王(女)同在费县某企业打工,两人平日感情很好,周围的同事都以为两人在谈恋爱。2008年11月5日,小王有事请假没来上班,这天正好是单位发放工资的日子。小李在领取本人工资的同时,谎称小王委托他把工资代领出来。财务人员考虑到他们两人之间的关系,信以为真,就将小王的1500元工资付给了小李。第二天,小李不辞而别,再也没回单位上班。小王回来后,找财务人员领取工资,但财务人员称钱已被小李领走,拒绝再次支付。小王认为自己并未委托小李代领工资,财务人员擅自将自己的工资支付给小李,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自己1500元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在代领时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本案中,小李在代领工资时,并未出示小王签名盖章的委托书,企业财务人员仅凭小李的一面之言,就将小王的工资支付给小李,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仲裁委遂裁定该企业支付小王15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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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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