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价值属性与特殊保护
导读:
工资有什么价值?我们为什么这么关注它?尤其在企业破产“皮之不存”的状况下,我们为什么还要讨要工资?我们可以继续就价值角度看到工资有三个特性。
首先,工资具有生存价值。这是一个关系到生存还是死亡的价值。如果我们继续沿用债的思维进行思考,那么,生存之债就是强调这个债的意义或者价值是不同于其他之债的。其他之债影响的是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者是另外一个公司的破产或者倒闭,最严重不过是两个甚或多个经营主体消灭。而工资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全家人的生活,是全家人吃饭的问题,是全家人过不过得下去、能不能继续生存的问题。公司也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终结,但,在现有制度下面,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面,公司的破产与利害关系人及其家人的生存与否尚有相当的距离,不会导致或者立即导致公司经营者或者股东的生存受到影响。而对于劳动者和家人来说,一旦没有工资,现现实实的就是生存问题。所以这是工资之债不同于其他破产债务的一个方面,它具有生存的价值和意义。“从价值层面上讲,生存价值是人类一切价值中的最高价值,即是说,人类的生存,具有不论何时何地均应受到最优先保护的普遍价值,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人类生存利益是一刻也不能缺失的,生存利益经不起任何风险,劳动债权因其关系到债权人的最起码生存需要,同样经不起任何风险。”[4]
第二,工资的生存价值具有唯一性。它是一个个人之债,这种个人之债也有别于公司之债。公司之债始终是一个集合之债,是多个股东之债。多个股东已经完成了投资行为,这个投资行为一旦形成,投资风险是明确的,投资者对于他的风险是很明知的。但劳动者是个人,这一个人对他工资的追求也是很明确的———我全家都等着我这个月的工资拿回去,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他们对于我的工资的等待有如“鸿雁于飞,哀鸣嗷嗷”。[5]
工资生存价值的唯一性还在于劳动者除了工资之外通常就别无他法,工资通常是劳动者唯一的生活来源。因此,工资的缺失就直接等同于生存能力的缺失,等同于生存可能性的消失。但对于公司或者说企业、雇主,用于投资的钱是与用于生活的钱相分离的,投资的失败并不直接等同于生活的无着。况且,投资是为了得到更多的收益,这也不同于劳动是生存的必需。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会说出:“如果一个人欠你1万美元不还,那是他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欠你100万不还,那就是你的问题了。”并进而引申为“这句话意味深长,它似乎告诉我们,债权人是值得同情的,债权是应当保护的,但债权的产生不一定都是光彩的,尤其是巨额债权。”[6][page]
第三,工资价值体现的是劳动价值。劳动的特点在于它有别于其他所得,直言之,劳动者在劳动后是得不到任何劳动成果的。劳动成果无条件地归了雇主所有,劳动者能够得到的只能是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后唯一的追求。如果这个目的不能实现,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全部目的将得不到实现,劳动者全部的劳动将会变成毫无意义。但劳动本身的价值并不是没有意义或者不存在,而是实实在在地被他人所占有。雇主通过占有劳动产品从而占有了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的价值。这种劳动价值的名存实亡,是对劳动者的根本否定和严重伤害,必将最后伤害劳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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