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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01:16:06 人浏览

导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暨省企业联合会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0〕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暨省企业联合会共同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家协会 省企业联合会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和规范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远目标是实现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近期工作的重点是推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到2012年底达到80%以上;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扩大覆盖面。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上述目标,制定本地区的目标任务。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通过三个机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筹措来源、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在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县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内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应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注重实效、逐步提高。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没有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今年要积极开展试点,培育典型,明年要扩大推行面。

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将签订和执行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报告。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指导企业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内容全面、协商质量高、履约好的典型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后,企业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工会方面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工会原则上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企业要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各级企业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政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要明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抓好组织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二是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规定缺漏或不合法的工资集体协议,明确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三是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及时组织协调处理。

各级工会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三是大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企业组织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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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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