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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3 01:29:12 人浏览

导读:

加班费在法律上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补休代替加班合法吗?这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了解掌握法律常识,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加班费在法律上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补休代替加班合法吗?这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了解掌握法律常识,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二、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三、补休代替加班合法吗

  (1)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成为人们生活中交谈的话题之一,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是怎样的,我相信在阅读完这篇文章之后你会有更清楚的理解。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同时也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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