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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也算是工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1:17: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核心内容: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王女士是某商场的销售员,怀孕后定期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近一个时期,王女士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商场人力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故将王女士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发当季度奖金。王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对产前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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