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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9:21:46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二、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

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

二、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十四天。

三、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或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获得中央军委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在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五、安排疗养或休养的人员,其疗养或休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六、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七、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年不再享受机关的休假待遇,毕业后回机关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八、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九、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区、县局党政领导干部休假应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十一、各单位应注意均衡安排休假。因工作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十二、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十三、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参阅文件: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京组通(199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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