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障 > 工时休假 >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9:12:25 人浏览

导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1.作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并对部分再就业能力较弱的企业富余职工实行临时托管,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2.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1)根据国务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1.作用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并对部分再就业能力较弱的企业富余职工实行临时托管,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2.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

(1)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要求,本市决定建立三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即市、区(县级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设在市劳服公司。各区(县级市)劳服公司相应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2)凡富余人员超过职工总人数5%,或涉及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计划的系统和有关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工作站。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主管部门、控股公司或市直企业劳动工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及有关人员组成,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由有关企业自行组建。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机构健全的,可在这些机构(如劳资部门、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下,专门组成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市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工作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对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再就业服务要按规定进行资助。

3.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责

(1)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协助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试行办法、富余人员托管有关政策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指导和协调行业、区(县级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市属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工作。

区(县级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本区所属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区(县级市)属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工作。接受不具备条件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企业的委托,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提供就业服务和进行托管。

(2)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隶属于控股(集团)公司内部的就业服务中介机构,负责制订本系统富余人员的职业介绍、转业培训、生产自救以及分流方案;根据筹集到的资金的承受能力,制定本系统和有关企业托管富余人员的方案并组织实施;与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就业服务信息;定期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汇报本系统富余人员分流情况和存在问题。

(3)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受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委托负责各项就业服务和托管具体事务,按规定为托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支持托管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办理托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申办退休退职等有关手续。

4.对下岗职工进行托管

(1)被兼并企业、减员增效企业的富余职工以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再就业比较困难的,本人可自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托管期满,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进入社会竞争就业。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2)托管人员在托管期内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托管部门两次介绍托管人员就业,符合条件而不服从的,可停发当事人的生活费或解除当事人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每一个托管职工的托管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一次性筹集。

再就业服务中心费用来源:①市财政从当年个人所得税增加部分提取一部分。②企业主管部门按市财政给付的相同数额筹集及投入。③破产、关闭企业从资产转让所得中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付,扣除职工经济补偿金后的余额全数拨入。④市政府从外来劳动力城市增容费支付一部分。⑤市劳动局委托各主管部门按本系统外省劳动力收取1%的调配费。⑥社会保险管理局从失业保险金上年结余中支付一部分。

具体筹集办法由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4)托管职工的费用支开。

①生活费:按本市同期失业职工失业金救济最低标准支付,在托管费中开支。

②社会保险统筹金:按本市同期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最低标准为基数计缴,在托管费中开支。

③医疗费:按所在单位报销方案的报销标准报销,费用支出未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医疗费的,在托管费中开支,超过部分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④职工各项就业服务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在托管费中开支。

⑤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劳部发[1994481号和粤府[1995]22号文件的标准,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可在托管时一并划入托管机构,专款专用。

⑥其他按规定支付的费用: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5)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

①托管人员托管时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协议书由行业、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制订。协议书签订后,托管人员与企业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职工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用人单位。托管期内,托管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工作站再就业服务计缴。托管期内托管人员有单位接收或自谋职业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②托管人员应填写再就业意向书,意向书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制订。

③托管人员托管期内在家待工,托管人员接到工作站转岗培训、就业介绍、劳务输出(借工)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的通知,应在3天内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到,接到通知15天后无正当理由未报到的,作除名处理,取消托管关系。

④托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回再就业服务工作站领取生活费,因病住院,由其亲属报告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出院后经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准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6)托管人员再就业享受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5.有关规定

(1)行业、区(县级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办公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2)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财务人员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人员不足的可从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抽调。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人员设置由企业自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