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出生年月如何认定?
导读:
一、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1992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起,企业和职工本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省、苏州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敏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 5 年。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二、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
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对职工出生日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关于工龄计算问题
1、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2、经组织部门或镇(乡、公社)党委正式批准的村组织书记、村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的三种职务,且在村(大队)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企业录用为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上述三种职务上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其中: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开始,以前的不再连续计算,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9年2月起执行)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办理代理挂靠手续的上述三种职务人员,其缴费年限也可参照执行。
3、对已在市属国有、集体、划归企业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中曾任过民办教师、合同制教师、顶编代课教师;乡村保健医生、赤脚医生(不含乡村保健员);参加社会主义教育的队员,被录用为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与最后一次进本企业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上述人员,其任民办教师等工作时间均可计算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军龄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在1986年10月后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补缴养老保险费,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军龄计算为工龄从93年5月起实施,在93年5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有军龄的,不再重新计算。军人转入企业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的,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的,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工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之日算起”的规定,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从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军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5、在“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6、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青,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7、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8、职工受刑事处分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以后,对职工被判刑刑满后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从1992年1月起计算。被劳教的,其在劳教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教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9、职工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实行养老保险以后,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职工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0、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职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属以上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安排工作后,退职下放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与退职下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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