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间”能解除合同吗?
导读:
问:
我是去年5月应聘进入企业的,没想到刚工作了半年多就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住院两个月,出院工作没多久,就又因为肾病住进了医院,这一住又是两个多月,现在还在医院里。前几天,单位送来了一份通知,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办理退工手续。我现在还在治疗,单位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听说在医疗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急盼回答。
答:
首先要告诉你,“在医疗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医疗期和医疗期间是不能混淆的。医疗期是一个劳动法概念,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对医疗期的有明确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你进入该企业工作不到一年时间,而住院时间已超过4个月,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对职工医疗期没有高出法定标准的集体合同约定或内部规章规定的话,这已大大超出了你应该享受的3个月医疗期。尽管你还在“医疗期间”,也正因为医疗期满后你还在“医疗期间”不能上班,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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