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擅改路线回家途中死亡谁担责
导读:
核心内容: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例子。
案情介绍
身为驾驶员的雇员金某在驾车途中擅自更改路线回家,不料途中触电死亡,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这起特殊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经莒南县法院法官多次调解协调,雇主孙某赔偿金某妻子陈某等6人12.9万余元。
金某自2010年2月开始受雇于孙某,为孙某驾驶重型平板货车。2010年7月25日,金某驾车自日照将纸箱送往郯城县某有限公司。晚8时,金某驾驶车辆途中回家,行至莒南县坪上镇高家老窝村村里,因某公司线路落于路面上空,车辆无法通行,金某处理该线路时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金某的近亲属陈某等6人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尸检费、停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元。
审理意见
莒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为孙某驾驶车辆从事雇佣活动,在行车过程中因处理妨碍交通的线路触电死亡,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某驾驶孙某的车辆驶离正常线路中途回家,在处理坠落线路时没有注意自身安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陈某等6人没有要求坠落线路的产权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该线路产权管理人追偿。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各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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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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