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2006年12月28日修订并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争议或者纠纷和其他财
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88)6号“关于执行仲裁机构裁决过程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要变更被执行单位的应如何处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为保证仲裁委员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委《章程》、《仲裁规则》、《办案程序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本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2000年8月11日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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