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亏舱费和装卸两港滞期费。承租人认为,船舶在装货港的滞期和亏舱是因为船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受载期抵达装货港所致,承租人不应支付
「案情」 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简称太保潍坊公司)。 1996年12月9日,原告将其从海南育海船务公司光船租赁的船舶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诉人):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情」 原 告: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一:环联海运(中国)公司 被告二:环联国际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远货运货运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中远
提要:承运人根据“金康提单”(CONGENBILL)向凭正本提单提货的人请求运费、装货港滞期费。法院认为出示提单并在提单上背书提货的人就是该提单的收货人。在提单
提要:航次租船合同没有责任中止条款,但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含有并入条款。船舶在卸货港发生滞期,出租人(承运人)请求承租人和提单记名收货人支付滞期费,海事法院
「当事人名称」 原告: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嘉宏航运有限公司(CARGOSERVICESFAREAST LIMITED)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案情] 原告: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西南宁市富超发展公司。 2001
原告: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捷,
「当事人名称」 原告:汕头市和平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HACHIMANSHIPPINGS.A. 被告:DORVALKAIUNK.K.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汕头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黎世国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urichInternational(Deutschland)VersicherungsAG].住所地: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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