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坚尼地城西宁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祥,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解、石同文,北京正义律师事务
提要:被告将其负责陆运的货物交给原告运输,向原告提出抬头为其自己的托运单,托运单和被告签发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货物出口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海运费,海事法院认定
原告: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MARINAVIVACOPANIANAVIERA)。 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原告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
提要:运费预付提单下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船后,经丈量实际体积超过提单记载的体积,承运人请求提单持有人补付不足运费。海事法院判决:运输合同约定按体积计算运费,除非有特
提要: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货,遭到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后,凭提货人向其出具的保函向提货人及其保证人提出赔偿请求。涉及提货保函的法律效力、保证人的认定等问题。 [案
「案情」 原告: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厦汽公司”)。 被告: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下称“厦轮公司”)。 被告:海丰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海丰公司”)
提要:在承运人无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进口方凭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提货,遭拒绝。进口方申请法院扣押船舶并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海事法院认为,在承运人没有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大
提要:“莞中运225”船船舶保险单记载,该船造价230万元,保险金额230万元。船舶沉没后,估计打捞费和修理费共需129.1万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推定全损,
案情 原告:深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轻工) 被告:金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船务) 被告: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外代) 2000
提要:承运人将同一托运人托运的不同目的港的两批货物错运,货物被推定灭失。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失和其他损失,承运人反诉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法院认为,承运人应承
提要:船舶出租人为请求租金,申请海事法院冻结了香港承租人在内地与他人合资建造和经营的船舶中的出资和经营收益。另一公司以该部分权益已转让给其所有为由对出租人提起侵
「关键词」 提单-错误交货-记名提单-从香港运送到南美的提单——原告主张错误交货——提单是否为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原告是否享有提单项下的权利——原告是否有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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