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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车主毁容 诉至法院获赔3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16:10:44 人浏览

导读:

2011年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原告周小游医疗费等共计17688元,由被告左志赔偿原告13365元(已付8000元)。2011年1月27日15时35分左右,左志驾驶小客车由丰城市石滩镇方向前往丰城

  2011年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原告周小游医疗费等共计17688元,由被告左志赔偿原告13365元(已付8000元)。

  2011年1月27日15时35分左右,左志驾驶小客车由丰城市石滩镇方向前往丰城城区,当车行至事故地段时,与周小游驾驶的三轮助力车相撞,造成周小游当场受伤毁容、车辆损坏、车上电视破损的交通事故。尔后,周小游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耳廓撕裂伤,右侧额眉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出院后全休一个月,住院27天,医疗费为1106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左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小游不负责任。经法医鉴定,周小游伤情为右耳廓、右颞部需要整容整疗,所需医疗费用10000元;周小游构成轻伤甲级,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事后,左志仅支付了8000元医药费。其他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周小游诉至法院,要求左志赔偿其医疗费等计34194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左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其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周小游支付保险金。原告周小游诉请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及诉请范围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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