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控相撞 行人致残获赔
导读:
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原告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至海拉尔区阿荣路三中路口处时,被告于厚仁驾驶的黑M67368捷达车撞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是由于被告于厚仁违章超车与被告郑培言驾驶的蒙EY8870夏利车相撞,于厚仁的车失控撞上原告。被告于厚仁、郑培言对该起交通事故中的原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于厚仁参保的交强保险公司,绥化保险公司为被告,被告郑培言参保的交强保险呼伦贝尔市保险公司为被告。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就治于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后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评为9级伤残。原告王某由于某种原因与四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郑培言、于厚仁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516元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二被告投保了交强保险,所以原告的损失应由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于厚仁对原告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合计75516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7758元。由其参保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于厚仁负赔偿给付责任;被告郑培言对原告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合计75516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7758元。由其参保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郑培言负赔偿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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