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约定不赔偿诉讼费系霸王条款
导读:
案情
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有约定而拒绝理赔诉讼费用。然而该笔费用究竟能否获得赔偿?无锡南长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明达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为一年。2010年6月25日,杨鸣驾驶该辆货车行驶至南京浦口区宁六公路段时追尾撞上一辆小轿车,使其方向失控撞上对面驶来的一辆车,造成三车全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鸣负事故全部责任,南京浦口区法院判决杨鸣、明达公司赔偿两车主共计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由杨鸣、明达公司共同负担。后明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诉讼费用遭拒。
诉讼中,明达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款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对该笔诉讼费不承担理赔责任。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款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遂对明达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5 01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投保人同意,并且提供者尽到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就有效。然而本案中,明达公司提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予以说明,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尽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官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且有权要求业务人员就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与解释。(本文人物系化名)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为保险合同上登记的姓名是曾用名,比户籍存根中的正式姓名少了一字,客户提出赔偿请求时被保险公司断然拒绝,怎么办?关键时候,幸亏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了书
拒赔理由之五:代签名案例: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办事了,李小明心想,反正投保人、受益人都是我自己,代签一下又有
一山友在登山活动中因高原反应不幸意外死亡,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随后,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回放娄女士在今年6月参加了由新疆乔戈里高山探险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