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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友因高原反应致死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5 23:14:31 人浏览

导读:

一山友在登山活动中因高原反应不幸意外死亡,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随后,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回放娄女士在今年6月参加了由新疆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新疆慕士塔格峰登山活动。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以参加登山活动的队员

  一山友在登山活动中因高原反应不幸意外死亡,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随后,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娄女士在今年6月参加了由新疆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新疆慕士塔格峰登山活动。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以参加登山活动的队员为被保险人,向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美亚“畅游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6月23日至2008年7月23日。该保险单项下,美亚承保的险种有:意外身故、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慰问探访费用补偿等共8种,其中意外身故险种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7月4日娄女士与登山队员进驻登山大本营(海拔4430米)后,一直在此海拔高度以上的山上进行训练、休整。7月18日到达顶峰后下撤,晚上回到大本营。在整个过程中,娄女士体能状况处于全队中等水平,无显著的劳累、不适。7月19日上午,其他登山队员发现娄女士已无生命迹象,确定已经死亡5个小时以上。后经法医鉴定、警方认定,娄女士“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致呼吸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

  美亚保险在受理此案后,同意赔偿慰问探访费用险种的保险金8000元,但是,拒绝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美亚保险出具的拒赔通知称,保险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在本案中,美亚保险认为,娄女士的死亡是基于高山病,不符合“非疾病的”条件,并且登高山必然会出现缺氧,缺氧是一个可以预见的事件,所以也不符合“不可预见”的要件,因此,娄女士遭受的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美亚保险做出了拒赔决定。

  原告对被告的拒赔决定不能接受。原告称,娄女士身体健康,热爱登山,此前也多次成功攀登类似海拔高度的高山。娄女士系因高山反应直接、唯一地导致突发性死亡,而非本身疾病、更非本人意愿。另外,此种死亡情形极为罕见,娄女士作为半专业登山队员,身体条件、登山技能良好,且在海拔4430米以上高度连续生活了15天而安然无恙,因此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会死于此种死亡原因。
  据此,原告认为,娄女士的死亡符合保险业内关于“意外死亡”的普遍定义与理解,构成被告承保的意外身故保险事故。此外,原告还表示,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出示或交递保险合同条款,关于意外事故的概念、定义等,未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其所有的免责条款,也未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免责之说辞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律师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美亚保险公司认定缺氧这个事件是疾病,美亚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娄女士得了什么疾病,并且该疾病导致缺氧而致人死亡,而不是缺氧导致了该疾病而致人死亡”。

  至于本案中是否存在可预见性问题,郭玉涛称,根据美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表述中,所谓意外事故,不仅是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还要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因此所谓是否可预见的问题,除了要看娄女士是否预见到是否存在缺氧事件,还要看娄女士是否预见到缺氧是否会导致自己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的后果。

  郭玉涛认为,作为一名准专业的登山运动员,娄女士并不能预见到自己会缺氧,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必然或者极大可能会因为缺氧导致死亡。“缺氧是攀登高山的必然反应,但是,缺氧导致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的几率很低。”郭玉涛介绍说,据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出具的报告,类似高山病这样的山难属于“健康意外”范畴,而不是疾病。且由于健康意外导致的死亡,仅占山难人数的11%多,并不是主要风险。因此,作为半专业的登山者,对这样导致死亡的原因,相对于其他风险因素,更不太可能预见。

  本案将于12月3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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