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黑出租”陷入理赔困境
导读:
2006年7月31日晚11点左右,原告庞某驾驶自己的捷达轿车行驶到海淀区四季青桥北侧时,罪犯李护军伙同他人以搭乘手段持刀将庞某劫持至一个僻静处,将庞某捅伤,劫走汽车和现金、手机等物品。随后,李护军等罪犯驾驶劫得的轿车行驶至河北省邢台市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轿车损毁,现已无法修复。
2006年9月,罪犯李护军被抓获归案,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庞某因伤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事后,庞某向保险公司提出6万多元的保险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庞某变更车辆用途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因此,庞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东城法院。
今天的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调查发现,庞某被抢劫时正在进行非法的营业性运输活动,也即通常所谓的“黑车”生意。为此,保险公司还走访了破获此案的公安部门,证实了罪犯李护军是以租车为名搭乘庞某的捷达车。所以,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庞某将投保为非营运车的捷达车拉“黑活”,保险公司认为该行为使投保车辆增加了危险程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赔决定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庞某无权要求保险金。
针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辩解,庞某声称自己没有向犯罪分子收取一分钱,所以不能称为“黑出租”。
但是,当法官询问庞某犯罪人是如何上车时,庞某的回答却与当初其在公安部门的陈述出入很大。庞某甚至说自己经常无偿让陌生人搭乘自己的轿车。
对庞某的这一说法,保险公司声称难以理解,并且认为即便如此,庞某也增加了轿车的出险风险。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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