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无法判断时,可做以下裁定:1、补充鉴定。2、重新鉴定。3、不予认定。
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主要有:1、经过审查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2、不合格的鉴定结论,经过补救仍存在缺陷的,不予采纳。3、以经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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