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七年闹“离婚”
导读:
核心提示:承办“离婚”官司的法官经调查了解后,告诉王某某、李某二人,他们虽然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不应属于夫妻,没有婚姻关系,二人的情况不受婚姻法保护。
大渡口34岁女子王某某与35岁男子李某以“夫妻”相称7年,并且还生了孩子,结果二人在今年10月,因为8万元债务问题闹上法院离婚时,方才得知“夫妻”关系不被承认。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某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初,并迅速同居,还在同年12月生育了一个儿子。二人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今年年初,王某某找自己的亲朋好友借了共计8万元,在大渡口步行街附近开了个餐馆。岂知,餐馆开后一直亏损,于今年8月关门。随后,王某某的亲友经常上门催债。他们因为这笔债务,经常吵架。
后来,王某某忍无可忍,在今年10月,将李某起诉到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承办这起“离婚”官司的法官经调查了解后,告诉王某某、李某二人,他们虽然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不应属于夫妻,没有婚姻关系,二人的情况不受婚姻法保护。
经法院多次调解,王某某与李某皆坚决不愿意复合并办理结婚登记,法院遂在日前判令王某某与李某的儿子跟随王某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而二人同居期间的8万元债务,由王某某与李某各负担一半。
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敏介绍,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双方同居并有子,可是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不作为事实婚姻关系。但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债务,按民法规定,被视作共同债务。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吴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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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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