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情人的房屋要得回来吗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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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赠情人房子事后反悔又想要回来
律师:赠与合同成立后,应及时进行公证或交付动产赠与物
本报讯有妇之夫王斌从异地来琼后,开始了一段荒唐的婚外恋,并且致使女方怀孕。
见到情人身怀六甲,王斌一时高兴就给她立下字据,为孩子取名并表示赠予孩子及母亲一套房产。可等情人生出一个女儿后,王斌竟反悔,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屋。记者刘江浩
情人怀孕,孩子父亲立据赠房
王斌是一名中年男子,从外地来到海南后,结识了女子李敏。当时,王斌已经是有妇之夫,却把持不住自己,开始了和李敏的婚外恋。2009年,李敏怀上了王斌的孩子。看到李敏怀孕,王斌很高兴,为了表明自己的诚意,王斌当时对着情人李敏写下了一份赠与协议。
协议称,李敏分娩后,如果生下的是一名男孩子,就给他取名叫做王长城;如果生下的是一名女孩,就给她取名为王宜兰。同时,王斌所购买的位于海口某城中村××号2楼201房为李敏及小孩共同享有。
王斌亲手写下协议后,还标注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情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立证日期。
生下女儿,父亲要求归还房子
李敏当时很高兴,觉得不管为男方生下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应该都能够得到孩子父亲的照顾,并且有房子居住,也算是有了一个稳定的家。
十月怀胎,李敏生下一个女儿。李敏没有想到,在她生下女儿不久,竟遭到王斌的起诉。王斌请求法院协助收回李敏母女所居住的房屋归还其本人。王斌称,该房子系他本人的财产,系其购买所得,该楼的物业负责人可以做证。
证据不足,孩子父亲主动撤诉
对此,李敏并不认同。她认为,王斌给自己写下的那份协议,实质上是属于一份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王斌作为女儿的父亲,其有义务为自己的女儿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李敏及其代理律师还发现,王斌在此案证据准备中有一个硬伤,即没有提供房产证或相关产权证明,也没有提供购房房屋的合同及收款收据。王斌虽然主张物业负责人可以证明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庭审过程中,物业负责人并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提交书面证言。
后来,王斌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选择了主动撤诉。去年年底,海口龙华区法院就此做出民事裁定书同意撤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提醒
赠与合同成立后
应及时进行公证
张律师指出,本案赠与合同成立时,李敏的女儿尚未出生,其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李敏的女儿不能基于该赠与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是,有鉴于王斌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因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王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斌无权要求李敏及其女儿搬出涉案房屋。
张律师提醒市民,赠与合同成立后,应及时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或交付动产赠与物;进行不动产赠与物权属变更登记。否则,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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