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期限问题
导读: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谈到租赁合同就必然牵扯到租赁合同的期限问题。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的具体期限,也可以不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即订立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实在有超过二十年的必要,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续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并不是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而只是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约定了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需返还租赁物,但是可以默示续租,即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且出租人没有异议,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原先的租赁合同还是有效,但是此时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合同形式上,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则视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第二,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在六个月以上,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三,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但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比较随意,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话,就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中既可以选择一定的期限,也可以订立不定期租赁,但是鉴于不定期租赁的性质,如果当事人需要长时间稳定的出租或者使用租赁物的,还是做好能够订立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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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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