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承诺没兑现怎么担责
导读:
案例:007年9月30日,李某到某开发商售楼处看房,售楼小姐声称如果李先生从现在起到10月7日之前预交5000元定金,并在一个月之内交全款,可以享受卧室免费安装两扇5500元的某品牌实木门,李某刚好看中一套房,加之这样的优惠条件,当场交付了5000元定金。2007年10月22日,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为李某免费安装两扇卧室门。
2007年11月4日,李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后发现,开发商为其安装的是价值仅1000元左右的普通门。李某认为开发商承诺自己的购房优惠条件没有兑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李某要求开发商为其更换木门,但开发商认为,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拒绝为其更换某品牌实木门。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卧室门换成某品牌实木门。但在审理过程中,经指证发现购房合同中关于门的约定仅为"卧室门两扇",因李某无法证明其诉求,故法院判决李某败诉。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开发商明明向购房者承诺在购房优惠期间,为琼海装饰购房者免费安装两扇某品牌实木门,但是,购房者入住后不仅没有享受到开发商承诺的优惠条件,而且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究竟为何?从本案的主要事实和相关的情况来看,购房者败诉主要原因是: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约之时,其对卧室门的品牌有要求",这是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从《合同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只要购房者作为受要约人同意了开发商做出要约的意思,开发商的要约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即使没有以书面形式体现,也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然而在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楼时,基于销售的需要,往往会做出一些口头承诺,但并不将其口头承诺载人双方的购房合同条款中,或约定得不够明确,事后因未能履行承诺产生纠纷,开发商便开始否定自己当初的承诺,并以业主的要求超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导致购房者无法举证证明开发商当初作出承诺的证据,让购房者的权益最终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王律师提醒业主在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后,在采取法律手段时,要充分调取证据,然后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自己的方案,不要指望一蹴而就。否则,基础没有打好,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买卖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案例:007年9月30日,李某到某开发商售楼处看房,售楼小姐声称如果李先生从现在起到10月7日之前预交5000元定金,并在一个月之内交全款,可以享受卧室免费安装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