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杖不符合同要求 定作方诉请解除合同获支持
导读:
签定承揽合同,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解除原告北京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宁海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xx公司返还某某公司预付款5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据了解,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7日,其公司代表杨女士前往xx公司和其经理竺先生商谈合作事宜,由xx公司生产一批四节摄影登山杖。双方表示愿意签署合作协议,某某公司即将客户以市场价800元购买的登山杖提供给xx公司作为样品。某某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将《合作协议》签字盖章后传真给xx公司,并按要求将押金5000元汇入xx公司指定帐户。2008年1月2日,xx公司将合同传真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发现合同价格有改动,经询问xx公司其称价格过低要求增加。现合作协议内容为:由xx公司为某某公司生产登山杖1000支,金额2万元,相关模具费用1万元,合计3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某某公司的客户急于看样品,所以某某公司多次电话催促xx公司供货,xx公司先将他们自有一些部件加上此次临时制作的部分零件先组装成“三节”样品提供给某某公司检验,后于2008年1月27日送来6根三节样品,样品中手柄、塑料扣、相机连接镙钉符合质量要求,但关键部位不符合要求。应该是登山杖松懈时,不能拨出来,分成4节,收缩时最短化便于携带,可是xx公司提供的样品内置锁定系统不符合要求,稍用力即可拨出,此外,样品外表粗糙质量很差。因此某某公司将样品不合格一事通知了xx公司,xx公司表示同意改进,但此后再未提供样品,4节模具也未开。经某某公司多次催促,xx公司表示不再提供样品或合同产品,对押金也不同意返还。于是某某公司于2008年4月下旬向xx公司发出了律师函,通知其解除合同,同时要求xx公司退还押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xx公司一直不予理睬。
某某公司认为,xx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xx公司返还5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xx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某某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某某公司交付xx公司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此款为“订金”,应当理解为预付货款。合同系凭样品定作合同,xx公司收到某某公司的样品后,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样品质量。实际履行中,xx公司生产的初品并未达到质量要求,此后亦未进行改进,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导致某某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xx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某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原告北京某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签订的《合作协议》;xx公司返还某某公司预付款5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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