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导读: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 的,而非主观臆测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灾难,事故都会 引起共同海损的。
(2) 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或发生的费用。
(3)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作 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4)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 脱险为目的。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 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 大小如何,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价值, 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在分摊 共同海损费用时,不仅要包括未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而 且还需包括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