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还是无罪辩护
第一车:2016年5月19日晚8点多,被害人的车逆向停在马路边。挡住了嫌疑人的路,经嫌疑人按喇叭,被害人拒绝挪动,甚至辱骂嫌疑人神经病,从而引起双方冲突。当然嫌疑人的行为的确过头了。在被害人的车机器盖上划了两刀。但是,公诉机关认为嫌疑人的该行为属于人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车辆的寻衅滋事行为。碰巧,最高法院法律研究室对此行为也有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这么写的“如被害人的车挡住了行为人的路,经行为人请求,被害人拒绝挪动,甚至辱骂行为人,从而引起双方冲突的,不应认定寻衅滋事”。现在问题是公诉机关的对寻衅滋事罪解释法律有效还是最高法院法律研究室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法律有效的问题。所以,嫌疑人在第一车的冲突中不承担寻衅滋事罪责任,寻衅滋事罪不成立。您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本案的第二车是这么发生的。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中说“嫌疑人的朋友x说嫌疑人靠边停车,另一个朋友Y也告诉被害人绕道过去。”但第三车却从嫌疑人的右侧超车过去,侵犯了嫌疑人的靠边停车的合法权利。法律是保护合法权利的而不是保护违法权利的。如两人车碰撞后至一个司机残疾,谁负主要责任?在第三的冲突中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是先违规超车的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应当认定寻衅滋事。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嫌疑人不应当承担寻衅滋事责任。那么,第二个车的寻衅滋事可以排除在外。您说这个第二车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与第三个小车司机发生了冲突。嫌疑人用刀任意损毁第三个车的右侧驾驶员窗户玻璃。我们承认第三个车的行为确实属于衅滋事行为。但是最高法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任意毁损的财物2000元以上才认定寻衅滋事罪。一个普通车窗户玻璃才几百元,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事后,涂辉根积极赔偿车窗户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证据4),甚至也积极赔偿了第一、第二个车的损失并得到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被害人的谅解书。您说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本案嫌疑人是北京创媒大学大学毕业生,平时与人和睦相处,但那天喝多酒后开车发生了本案。我是他父亲非常惋惜。但没办法,我现在开庭时以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如无罪辩护的话是不是太有风险?您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还是无罪辩护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拘留到判决一般要经过四五个月左右的时间,个案会有所不同。这期间家属是不让见当事人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了解情况及辩护等,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