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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31 05:27:36 人浏览

导读:

是否应该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在19世纪末期,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形式。但在制定第二章案时,认为终止与解除在性质上毕质竟不同,从而将解除与终止作了区分,并确定其不同的名称和效果。日本民法没

是否应该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在19世纪末期,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形式。但在制定第二章案时,认为终止与解除在性质上毕质竟不同,从而将解除与终止作了区分,并确定其不同的名称和效果。日本民法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但在规定合同解除时,将其分为两类:一是解除的效力将溯及既往,二是解除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大陆法学者大多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有区别,认为两者都是形成权,但适用的范围和效力是不同的。如台湾学者认为,“契约因解除而溯及地失其效力,终止则仅使契约对于将来失其效力”,认为两者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此。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等同的,合同解除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经济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的终止,但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了终止的概念。依据该条款,合同将因当事人按约定条件履行、促裁机构裁决或者法院决而终止,亦可因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可见涉外经济合同法事实上是将合同终止等同于合同解除。

尽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是相同的,但我认为,二者仍然有区别。

第一,二者的效力不同。按照传统大陆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根据解除行为而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将解除与终止等同起来,那么适用中也必须将解除分为两类:一是解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是则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作出此种规定,才有利于法官准确执法,有利于法律规则的适用。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在大陆法系常将合同解除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认为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必然借助于损害赔偿的办法。对于合同终止来说,尽管它也可以适用于一方违约的场合(例如一方违约,法律判决合同终止)从而使非违约方摆脱合同关系的束缚,但是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因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等等。尤其应该看到,有些合同只能适用合同终止,不能适用合同解除。例如根据租凭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达一定期限,或根据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劳务等,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使合同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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