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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1 00:11:17 人浏览

导读:

买卖双方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卖方将木材交付买方后,买方却违约没有付清货款。恰好这时木材行情看好,卖方即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木材。对此买方答复说木材已转卖给第三人,只能付清货款,不可能返还木材。此时卖方是否可以认为在买方付清全部
买卖双方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卖方将木材交付买方后,买方却违约没有付清货款。恰好这时木材行情看好,卖方即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木材。对此买方答复说木材已转卖给第三人,只能付清货款,不可能返还木材。此时卖方是否可以认为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前木材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买方将木材转卖的行为无效?

这是一个签约技巧,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是,合同法允许第三人作出不同约定,比如可以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因此朋友们在签约是要考虑自己的合同地位以及风险来决定是否作出这种约定。

如果我们是卖方,在标的物行情看涨时这种约定当然非常有利,如果不幸行情看跌,那么心怀不轨的买方就可能故意不付款,迫使我们收回标的物,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我们,我们将无法拒绝接收,要被迫承担跌价的风险(当然这笔损失可以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但毕竟容易给买方可乘之机)。

如果我们是买方,风险就大得多了。首先,在没有付清货款前我们没有货物的所有权,如果我们在这时转卖货物,转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卖方追认或我们付清货款后转卖合同才有效。试想,如果让第三人知道我们尚未获得货物的所有权,他还肯和我们签转卖合同吗?其次,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一般来说,这种风险是由所有权人承担,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我们,毁损、灭失的风险却要我们承担,这当然不够公平。好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后仍由卖方承担,因此建议朋友们如果不得不接受卖方提出的所有权后转移条款,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以作为交换。(注意,毁损灭失风险是指在我们尽到保管责任后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比如火灾、台风、犯罪行为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如果是我们保管不善甚至是故意使货物损坏,我们当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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