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有什么原则
导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具有的原则包括动产适用交付原则;不动产适用登记原则。所有权并不一定属于有期限的物权,这是因为物权当中还包含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具有以下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有权不能代表所有物权,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房产不可以公证给他人。房屋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不能公证给别人。法律快车提醒,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只能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公证,但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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