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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区别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18:14:45 人浏览

导读:

家住海曙区的陈女士前不久遇上一件烦心事。她为升级自家厨房设备,去了江东现代家园市场选购,与一家品牌橱柜经营单位达成订货意向后,根据订货单上的要求付了500元。但当经营单位上门测量并提出厨房必须整体改造的方案后,她觉得不符自己要求,于是就决定取消订货并要

  家住海曙区的陈女士前不久遇上一件烦心事。她为升级自家厨房设备,去了江东现代家园市场选购,与一家品牌橱柜经营单位达成订货意向后,根据订货单上的要求付了500元。但当经营单位上门测量并提出厨房必须整体改造的方案后,她觉得不符自己要求,于是就决定取消订货并要求退还500元,可没想到遭经营单位拒绝。经营单位称,“定金”是不能退的。

  据了解,橱柜经营单位派人上陈女士家测量厨房后,绘出了2份橱柜设计图,陈女士签字认可。橱柜经营单位随后向陈女士说明,要达到设计图的效果,必须对她家厨房的整体布局进行改造。这样一来,厨房要大动干戈,相应地在费用上要超出陈女士的预算,陈女士觉得不能接受。橱柜经营单位提出,不对厨房布局进行改造,就无法按设计图的效果向陈女士提供橱柜设备。陈女士表示,既然不能按设计图施工,那就只好取消订货,橱柜经营单位表示同意。但陈女士提出要退还预付款500元时,橱柜经营单位称这笔款项属于“定金”不予返还。陈女士仔细查看了自己手中的收据,这才发现果然是一张“定金”收据。

  陈女士认为,根据订货单约定,这500元款项是她在橱柜经营单位上门测量订货尺寸之前所支付的,应属于带有初步订货意向性质的“订金”,而不是确定购买的“定金”,橱柜经营单位在收款后向她出具“定金”收据,是欺骗消费者。陈女士为讨还500元,在江东法院跟橱柜经营单位打起了官司。橱柜经营单位向法院答辩,称陈女士是在认可橱柜价格、工艺、材质等情况下自愿交付500元作为橱柜定金的。江东法院在审理中为双方主持了调解,最终由橱柜经营单位退还陈女士350元化解了纠纷。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与“订金”虽然在字面上只差一个字,但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的一定数额货币,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成合同的履行。“定金”一经给付,若给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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