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区别大
导读:
家住海曙区的陈女士前不久遇上一件烦心事。她为升级自家厨房设备,去了江东现代家园市场选购,与一家品牌橱柜经营单位达成订货意向后,根据订货单上的要求付了500元。但当经营单位上门测量并提出厨房必须整体改造的方案后,她觉得不符自己要求,于是就决定取消订货并要求退还500元,可没想到遭经营单位拒绝。经营单位称,“定金”是不能退的。
据了解,橱柜经营单位派人上陈女士家测量厨房后,绘出了2份橱柜设计图,陈女士签字认可。橱柜经营单位随后向陈女士说明,要达到设计图的效果,必须对她家厨房的整体布局进行改造。这样一来,厨房要大动干戈,相应地在费用上要超出陈女士的预算,陈女士觉得不能接受。橱柜经营单位提出,不对厨房布局进行改造,就无法按设计图的效果向陈女士提供橱柜设备。陈女士表示,既然不能按设计图施工,那就只好取消订货,橱柜经营单位表示同意。但陈女士提出要退还预付款500元时,橱柜经营单位称这笔款项属于“定金”不予返还。陈女士仔细查看了自己手中的收据,这才发现果然是一张“定金”收据。
陈女士认为,根据订货单约定,这500元款项是她在橱柜经营单位上门测量订货尺寸之前所支付的,应属于带有初步订货意向性质的“订金”,而不是确定购买的“定金”,橱柜经营单位在收款后向她出具“定金”收据,是欺骗消费者。陈女士为讨还500元,在江东法院跟橱柜经营单位打起了官司。橱柜经营单位向法院答辩,称陈女士是在认可橱柜价格、工艺、材质等情况下自愿交付500元作为橱柜定金的。江东法院在审理中为双方主持了调解,最终由橱柜经营单位退还陈女士350元化解了纠纷。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与“订金”虽然在字面上只差一个字,但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的一定数额货币,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成合同的履行。“定金”一经给付,若给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85>工商裁字第2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你局川工商函(84)61号收悉。现就定金等问题答复如下:一、
案例回放宋先生在长春市工作已经几年了,一直以来也没有买房。看着房价越来越高,并且女朋友家里希望宋先生尽快举办婚礼,宋先生开始着手买房了。在长春市的各大楼盘看了一
核心提示:按照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而订金通常是指为预订所负的钱。那么,这两种究竟要怎么区分呢?下面由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