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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劳务上涨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12:13:46 人浏览

导读:

劳务派遣也是劳动者的一种。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但是许多人的用工都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来使用员工,那么这就涉及到了派遣员工的补偿上涨问题和正式员工的差别。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土建劳务上涨补偿标准的内容。

  劳务派遣也是劳动者的一种。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但是许多人的用工都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来使用员工,那么这就涉及到了派遣员工的补偿上涨问题和正式员工的差别。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土建劳务上涨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土建劳务上涨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劳务派遣的工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土建劳务上涨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劳动者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无论是劳务派遣员工还是单位正式员工,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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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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