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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资质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2 12:57:36 人浏览

导读:

劳务分包的类型是包括了不少的区别的,这些都是有一定的分类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种分类其实是不清楚的,对于这些其实是可以好好了解一下,所以劳务资质分类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劳务分包的类型是包括了不少的区别的,这些都是有一定的分类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种分类其实是不清楚的,对于这些其实是可以好好了解一下,所以劳务资质分类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劳务资质分类

  1、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承包业务范围: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二、劳务分包的类型有哪些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劳务资质分类的相关介绍,劳务资质的分类其实是有区别的,也是有不同的分类,对于这些都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了解清楚以后,这样处理问题也是比较简单的呢,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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