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导读: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的依据,但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这里介绍上海的计算标准。
上海的计算方法如下:
根据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根据2008年1月1日以前及之后的法律规定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经济补偿今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作年限则从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
如:小李2004年1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资5000元/月,2009年5月1日公司与小李协商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小李的经济补偿为:5000*5.5=27500元。(5000指小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5.5指计算小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属于08年1月1日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以及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情形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除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小王1993年1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工资5000元/月,2008年12月31日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与小王解除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小王的经济补偿金应为:50000*16=80000元;(5000指小王经济补偿金的标准,16指计算小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08年1月1日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情形的,意见规定经济补偿年限分段计算,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如:小王1993年1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工资5000元/月,2008年12月31日公司与小王协商一致或因小王不胜任工作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小王的经济补偿金5000*12+5000*1=65000元。(5000指小王经济补偿金标准,12指08年前公司与小王解除合同情形最高的补偿年限,1指08年后计算小王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3、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倍封顶的情形,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如:小王2004年1月1日进入公司,工资15000元/月,2009年5月1日公司与小王协商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小王的经济补偿金为:15000*4+9876*1.5=79752元。(15000指小王的经济补偿金标准,4指08年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9876指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1.5指08年后计算小王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4、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12年上限的限制。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赔偿金为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的两倍。
如:小王2004年1月1日进公司,工资5000元/月,2009年5月1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小王可以要求的赔偿金为:5000*5.5*2=55000元。(5000指小王的经济补偿金标准,5.5指计算小王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2指因单位违法解除需双倍赔偿)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不受12年上限限制,赔偿金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乘以年限的2倍。
如:小王2004年7月1日进公司,工资15000元/月,2008年11月1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小王可以要求的赔偿金为:(9876*4.5)*2=88884元(9876指08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4.5指04年7月1日至08年11月1日的计算小王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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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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