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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6 07:39:42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本文通过评析具体涉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论述了更好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关键词】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冲突一、案情原告:黄茂盛,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厦公司)。1997年10月28日,原告黄茂盛与被

  【摘要】本文通过评析具体涉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论述了更好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关键词】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冲突

  一、案情

  原告:黄茂盛,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下称中厦公司 )。

  1997年10月28日,原告黄茂盛与被告中厦公司签订一份“外派海员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以劳务合同形式接受被告聘用,到国 (境 )外公司的船舶上工作;原告外派期间因病、伤亡而产生的医疗保险赔偿等事项,按原告与船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条款办理,原告不得提出额外要求;合同无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1998年初接受被告指派,前往台湾四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兆维”轮工作。被告在与台湾船方间签订的“聘请船员合约书”中约定,船员在船生病、因公受伤或死亡,船方依P&I保险公司投保之约定理赔。4月5日,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吊装货物873砸到左脚,导致左脚第一至五跖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1999年3月2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司法鉴定结论,评定原告黄茂盛的伤残为七级。

  原告认为其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公致残,原告应给予赔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伤残抚恤金 124,800元,支付治疗期间工资 11,000元,护理费 5,700元、营养费 10,000元、交通费 500元。

  被告中厦公司未答辩。

  二、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协议规定:1、被告中厦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茂盛偿付 80,000元及保证金1,000元、医疗费 750元、翻译费 150元、工资 240美元;2、被告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120日内,向原告提供其与台湾船方签订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约定 )、可以获得保险赔偿有关材料;3、若今后原告从台湾船方在国外投保的保险公司处获得高于 80,000元的赔偿,被告应扣除已支付的数额,无条件赔付给原告;4、若今后台湾船方在国外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数额不足 80,000元,被告不得再向原告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三、评析

  从查明事实可得,本案是一起事实涉台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以调解结案从而避开法律适用问题,但如何适用法律仍是审理好本案的关键。

  因大陆和台湾地区存在区际法律冲突,而本案法律事实涉台,故不能当然地适用大陆的法律,而应根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有关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所谓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其产生具有两个前提:一是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缺席的法域;二是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民事法律在自己域内的域外效力。大陆和台湾地区在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台湾地区与大陆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两岸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大陆和台湾地区已相互承认彼此的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予以认可,而台湾立法机构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74条规定则表明,台湾当局也认可了大陆地区的民事裁判、仲裁。因此,海峡两岸必然产生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page]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可以借助统一实体法,也可借助冲突规范加以解决。基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只能通过适用冲突规范来间接解决两岸区际法律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第 1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78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此进行细化,其中之一就是劳务合同应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合同法》生效后,最高法院废止了该司法解释,但其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仍可参照。从本案事实分析,因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合同中未选择适用法律,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而原告是在台轮上履行其与被告间的外派海员劳务合同,而台轮又可视为中国台湾省的浮动领土,故本案的劳务实施地应认定为中国台湾。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

  如何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是一棘手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敏感的政治问题。查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政策,未有如何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规定。故本案在审理时,法官主要还是依据大陆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从而绕开了法律适用问题。

  两岸将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预见,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发展,涉台民事纠纷必然日趋增加,台湾地区法律的定位及如何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实,本案已尖锐地向法官提出该问题。如上述,我们已实际上承认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法院在审理涉台案件时,可以采取更为务实的态度。笔者认为,审理涉台案件时仍不适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台湾地区法律,尤其不应出现“根据中华民国××法”的字眼。如当事人约定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在不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和大陆主要法律的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可将台湾地区法律作为地方惯例或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加以引用,这种做法与《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精神实质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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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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