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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6 07:21:16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痼疾的根除,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尤其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
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痼疾的根除,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尤其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迫在眉睫。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公布,对于农民工朋友,正是一场迟来的“及时雨”。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条文不仅贯彻了《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精神,而且将民法和合同法所崇尚的诚实信用原则列入其中。从本源中追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呈现不良事态的必然结果。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以欺诈、蒙骗等手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无疑是一把锋利的“尚方宝剑”。

草案不仅从法律原则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而且还从具体的法律措施上,维护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

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者出于“老乡介绍的、不签劳动合同也没事”以及“怕被解雇”等方面的考虑,在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避而不谈”的情况下,既不坚持,也不深究。最后,对簿公堂,两手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而草案的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这一条文,对那些付出了心血劳动,但缺乏合同文本的农民工以有力而公正的保护,对以不存在劳动合同为由,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以沉重的痛击。

《劳动合同法》草案,与以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法规最大不同之处,便是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第五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以及与劳动者恶意串通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的,已经取得的报酬予以收缴。”这无形当中加重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法律成本,使惟利是图的少数经营者望而却步。当然,这与有些学者倡导增加拖欠工资薪酬罪,以刑法的力度来惩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还相去甚远,但已弥足珍贵。

最后,草案还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而且具体罗列了检查监督的七项内容,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这一条文,具体而详实地规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检查内容,以具体职责明确了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明晰了农民工讨薪主管部门,突破了《劳动法》的笼统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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