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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仅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6 02:15:03 人浏览

导读:

保护劳动者利益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其终极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立法目的是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曾引起激烈争论,亦即所谓的“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劳动合同

保护劳动者利益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其终极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立法目的是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曾引起激烈争论,亦即所谓的“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一个纲领性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在立法上确立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宗旨,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矫正。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拥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只有通过提供劳动来维持自身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加上劳动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劳动者个体很难与用人单位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者的生存权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而在进入劳动关系之后,由于劳动给付的特殊性---劳动给付的人身属性及劳动给付的连续性,使得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地倾斜保护,以矫正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其次,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应把解决劳动问题、保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己任。第三,我国的劳动关系的现状决定应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资本、弱劳动”是目前普遍的现状,劳动者权益屡遭侵害,必须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的作用还体现在劳动法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可以作为基本原则弥补劳动合同立法的不足。针对立法空白,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援引相应的法律原则以及立法宗旨来进行裁判。另一方面,在解释法律和劳动合同中可以作为基本价值判断。当法律条文在适用中存在理解争议或劳动合同内容不清使当事人产生歧义时,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可以作为法官解释法律或合同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说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或者排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是强调在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失衡。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在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增加规定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也强调了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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